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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 成绩:
1、考生于考试结束一个半月后的一周内(遇国家法定假日顺延)到考点领取《成绩通知单》。
笔试成绩是听力、英语知识运用、阅读理解和写作部分成绩的总和,满分100分,60分以上(含60分)为合格。口试满分5分,3分以上(含3分)为合格。对成绩有疑问的考生,在接到《成绩通知单》一周以内,到考点办理查分手续,由考点统一到省招考办复查。
2、关于单项合格成绩保留:单项合格成绩可以保留到连续的下一次考试中有效。具体是,本次考试单项合格成绩:一级、二级、三级可保留到2008年下半年的考试,一级B可保留到2009年上半年的考试。
3、考生成绩水平解释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。
(四) 要求:考试时,考生须带齐《准考证》和《身份证》(或军人、武警人员证件、未成年人的户口本、公安户籍部门开具的《身份证》号码证明)参加考试。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《考生守则》,违反考试纪律和《考生守则》的考生,按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进行处理。
七、证书
《合格证书》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制作、打印和下发,全国通用。一次考试中,两项都合格的发给《合格证书》;仅有一项考试合格的,只发给《单项成绩合格证》,若连续的下一次考试中另一单项也合格,则发给《合格证书》,后一考次的《单项成绩合格证》不再发放。成绩合格的考生在考试结束两个月后的一周内(遇国家法定假日顺延)到考点领取《合格证书》。
八、以上简章内容如有变动,以考前正式文件通知为准。本简章解释权属云南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。
省招考办监督电话:(0871)5158920、5117953 上一页 [1] [2] [3] |